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天起我市将在全市企业中实行“欠薪报告”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制度。拖欠职工工资超过6个月的企业,负责人将受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职工监督和投诉电话为5912111。
根据规定,企业一旦欠薪,应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和工会部门报告,并与本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定书面协议。今后,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未履行欠薪偿还计划或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除责令其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将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先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