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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能被约定排除吗?

2015-09-0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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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王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3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刘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果女方违反约定需赔偿男方100万元人民币。

  王女士想知道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合法吗?她要是去见了孩子,男方可以要求她赔偿100万元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其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刘先生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本案中,王女士与刘先生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约定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王女士即使去见了孩子也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不需要赔偿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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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能保证原有约定探视权么?能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注意:(1)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父母如果不能协议变更抚养权的话,此时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便只能去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因法律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此外,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且对方也不同意时,即使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也不会支持您的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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