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
2.逗留性探望,即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探望权中止包括了以下情况:
1.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2.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3.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离婚后探望权的时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由孩子的父母协商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