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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具有法律保障

2012-12-0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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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案件终结: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最近...

  导读: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

  案件终结: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最近,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李甲有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女儿尚未成家已亡故,大儿子李乙因患小儿麻痹症造成右腿残疾,至今已年近六旬尚未成家,在某镇敬老院以帮人做饭为生。1983年前后,被告李乙及原告三儿子李丙经协商:由被告负责赡养其大哥李乙、李丙负责赡养原告,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至2006年原告中风。原告中风后,生活起居不便,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983年分家时,约定由其赡养有残疾未成家的大哥李乙、其弟李丙赡养原告,且这些年来其弟一直占有原告的各项收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已八旬有余,且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其辩称双方约定其赡养其大哥李乙,由其弟李丙赡养原告,但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故其辩称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乙ÿ年支付原告李甲赡养费600元及小麦600斤,原告李甲生病所花医疗费由被告李乙承担三分之一。

  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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