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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变更登记手续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2019-08-13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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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张立明法官发表的《本案的汽车所有权为权利瑕疵》一文后,对文中的部分观点产生很大疑问。鉴于机动车所有权的确定及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性的误解,故此提出笔者的不同意见,以便使问题得以澄清。问题:张文中对汽车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评析认为:

  读“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张立明法官发表的《本案的汽车所有权为权利瑕疵》一文后,对文中的部分观点产生很大疑问。鉴于机动车所有权的确定及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性的误解,故此提出笔者的不同意见,以便使问题得以澄清。

  问题:张文中对汽车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评析认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规定而定,动产一般是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为出卖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对法律有规定的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书交付买受人。依照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必须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将汽车原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买受人,汽车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成立,虽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汽车,但由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观点一: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没有法律依据。既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张文也认可了该规定,但却以一句“依照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将汽车归入了“法律另有规定”的范围。而根据笔者的再三查找,竟然没有发现任何法律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必须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将汽车原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买受人,汽车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当然,这里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法令,不能包括各级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大制订的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甚至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也从未发现有上述或者类似的规定。

  即便在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也与张文持相反的观点,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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