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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放弃标的怎么办

2019-08-14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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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某拍卖公司近期处理了一宗房产标的拍卖。此房产面积80平方米,拍卖底价为24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共有3家竞买人参加竞买。拍卖会如期进行,最后以3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突然放弃了竞买的标的。拍卖公司后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进行了第二

  海南某拍卖公司近期处理了一宗房产标的拍卖。此房产面积80平方米,拍卖底价为24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共有3家竞买人参加竞买。拍卖会如期进行,最后以30万元拍卖成交。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突然放弃了竞买的标的。拍卖公司后来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最后拍卖成交价为25万元。

  其两次拍卖会差价为5万元,拍卖公司认为应由原买受人承担,原买受人认为已赔付3万元保证金,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剩余问题应是拍卖公司的事,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专家解读:

  通常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存在因委托、竞买而建立合同关系,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从规定中,我们能看出,如果再次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使委托人取得本应得到因原买受人违约而未得到的拍卖价款,以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因此其两次拍卖会差价5万元应由原买受人承担。

  而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是由拍卖人经过专业分析后提出的,如果出现违约可提供的最低保证金额,并不是赔付因买受人违约所带来的损失金额。当时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的保证金只收取3万元,比两次拍卖会差价5万元还少2万元。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此其差价2万元应由原买受人补足。原买受人若不肯再交此款,只有诉讼于法院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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