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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灯实为玻璃灯 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2019-08-15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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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某灯具公司在买卖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该灯具公司退货并且双倍赔偿价款。原告诉称,我为了家庭装修,于2006年3月20日从某灯具公司购买埃及进口水晶球灯,我支付价款3.8万余元,灯具公司销售人员向我介绍是进口水晶灯。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某灯具公司在买卖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该灯具公司退货并且双倍赔偿价款。
  
原告诉称,我为了家庭装修,于2006年3月20日从某灯具公司购买埃及进口水晶球灯,我支付价款3.8万余元,灯具公司销售人员向我介绍是进口水晶灯。后经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检测,灯具公司提供的产品是玻璃雕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我向消协提出投诉,灯具公司不同意我的请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灯具公司双倍赔偿灯具价款7.6万余元,并赔偿我的误工费、交通费6200元。

  被告辩称,陈某在我处购买物品,是两名女子买的,并要求在发票上写明水晶字样,在两人再三要求下,我公司在订货单上注明了水晶字样。陈某的行为是恶意的。灯具市场不是珠宝市场,陈某去宝玉中心检测是不妥的。如果是天然水晶制品,这个价格是买不下来的,这一点陈某也应该知道。陈某购买的灯具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陈某所提欺诈不存在。我公司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灯具公司在订货单备注栏内注明:灯架18K工艺金,埃及进口水晶珠等字样,应为经营者对其所售商品质量状况的说明。根据中宝协宝玉石检测中心所作鉴定,灯具公司所售商品为玻璃雕件,而非水晶制品。灯具公司对其所售商品为玻璃制品是明知的,但未将此情况向购买者充分告知,认定灯具公司在买卖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对于陈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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