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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名义下的房屋买卖效力认定

2015-08-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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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名义下的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租赁 买卖

  一、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性质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特征的应当被认定为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知识拓展】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承当违约责任法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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