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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当起诉哪个铁路部门

2019-07-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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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即铁路企业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由于铁路货物的远途运输,难免发生货物损毁、灭失,逾期运到等问题,以致发生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又由于铁路运输的一体化,统一调度指挥,货主或收货人往往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即铁路企业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由于铁路货物的远途运输,难免发生货物损毁、灭失,逾期运到等问题,以致发生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又由于铁路运输的一体化,统一调度指挥,货主或收货人往往在发生纠纷后不知该起诉哪个铁路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均属独立的经济实体,即法人单位,其下属基层单位如各站、段,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始发站、目的站以及各个与货物运输有关的铁路部门,在运输合同关系中都是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履行承运义务。另一方面,铁路企业的特点是站点多,线路长,为了方便办理货物承运,铁路局授权各站办理承运手续,因此各站也就具有了独立承担诉讼的地位。所以,货主或收货人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就有以下几种选择:一是以到达站,即目的地站为被告;二是以始发站,即承运站为被告;三是在有货运记录时以事故发生站为被告;四是以事故发生站和始发站或到达站中的一个为共同被告,以便确定管辖;五是以铁路局为被告;六是以铁路局和下属的有关站段为共同被告。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以铁路局为被告,或者以有关站段和铁路局为共同被告,认为这样对自己比较有利,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根据铁路企业的特点,各站段是在铁路局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客运、货运业务,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既然站段能够对外签订合同,那么它就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铁路局也是认可的。所以,在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起诉铁路局或以铁路局和下属站段为共同被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实体权利上的处理,不会因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为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彻底解决纠纷,如果起诉的承运部门不是责任站,法院一般也会追加责任站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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