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除了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了解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
首先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其次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
再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到大城市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使户籍转来,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及赔偿问题,使得劳动合同在这方面对劳动者的约束作用欠缺。
3、有的企业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相互“挖”、“猎”人才,也是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原因所在。
最后针对以上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有序流动,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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