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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2018-01-3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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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者在合同成立条件上是有差别的,而且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实践合同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哪些区别?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种分类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作出的。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常见的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常见的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三)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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