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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过错被迫辞职 是否需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

2015-08-1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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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例:软件工程师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任职,公司看重其专业技能,花巨资安排其出国培训,并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要求张某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否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后张某发现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保费并克扣其奖金、加班费,1年后提出因公司过错辞职,被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那么,他应当赔偿公司违约金吗?

  分析:该企业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员工的工作年限及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服务期内企业可以任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知,该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因企业严重过错导致员工辞职,员工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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