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12月于某中学校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规定:实行一年的试用期(2011.8.1——2012.7.31),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内),自正式聘用起,需要在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五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不申请调动,不报考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如未经单位同意,未满五年服务期限调离或辞职的,应向单位按每差一年缴纳培训费一万元。2012年3月,我与单位签订了正式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限为三年即2011.8.1——2014.7.31,试用期一年(2011.8.1——2012.7.31)。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按单位实际出资培训金额赔偿。自2011年7.31在单位工作至今,只有2012年5月单位派外出学习一次,花费三百余元,其余的都是在单位工作。现在请教几个问题:
1.我和单位的约定的服务期以就业协议为准还是聘用合同为准?
2.就业协议中的每差一年赔偿一万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3.如果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结束时(2014.7.31)辞职,是否算违约?
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赔偿费?如果需要,那费用是以就业协议的约定还是聘用协议的约定为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