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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014-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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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解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解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关系的不同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是弥补损失,是依法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总是和违法行为相联系,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是一种替代关系。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了赔偿金的,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惩罚性费用,两者的性质不同。已经支付惩罚性费用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影响企业利润(成本)主要因素有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出口产品退税率下调、内外资税率统一、环保要求和测评标准提高、土地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这些都是成本上升的推动因素。劳动合同法本身对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较小,而反映成本增加较大的一般是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带来的直接成本比较有限,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制度设计方面,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仅仅涉及用人单位内一部分劳动者,而且经测算,增加的经济补偿成本最多为这一部分劳动者原工资水平的十二分之一。同时,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还限制了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即高收入者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所在市级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因此,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影响不大,对总成本的影响更小。同时,由于我国各个行业、企业的情况不同,难以对全部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试用期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随意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适用期劳动者,影响有限。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如果因劳动者的原因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然退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范用工带来的间接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促使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绩效考核与人员管理、完善招聘、解聘机制等。一些企业为此采取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措施,规范用工的行为客观上带来了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的适当上升。通过劳动合同法促进和提升我国企业人力资源整体水平,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是合理的。第三,违法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成本。在调研中,许多企业反映因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工成本中,包括了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工资、同工同酬等。显然,这些成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就已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新设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纠正一些企业以往的违法行为,是对守法企业的鼓励,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避免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妥善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一)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情形进行。具体地说,分为两大类。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14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然也是指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大体分为4类: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情形只有一种。二是因劳动者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有过失或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类情形有6种。三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类情形有3种。四是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情形,这类情形有4种。在介绍上述情形的时候,已经顺便介绍了前3类情形的条件和初步程序。

  第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4类经济性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具体条件和程序为:一是总体条件和程序。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二是优先留用劳动者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四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4类经济性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加上第3类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还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裁减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类经济性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加上第3类中上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程序。用人单位以除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以外的13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和依照经济性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情形中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5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上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有一种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3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总共有9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9种情形大体分为4类: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二是劳动者原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这类情形有2种。三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这类情形也有2种。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实施条例规定的这类情形有3种,加上其他情形本身共4种情形。实施条例规定的因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3种情形。

  第二,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实施条例规定的3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因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任务完成;三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情形中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三、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程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刻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赔偿金,侵害劳动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的,而是法定的。比如,某一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目前工作了6年,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约定了终止条件,今天终止了劳动合同,由于约定终止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只赔偿一个月的两倍赔偿金,而是还要加上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5个月的两倍赔偿金,即劳动者将得到5个月的两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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