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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2022-04-2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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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的权益的行权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相应的权利,这时需要我们了解清楚该权利的含义。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证据”作为前提:

  1、“确切证据”的概念法律没有界定,考试的时候材料会直接告诉是否有确切证据;

  2、合同一方自行调查了解的信息构成了“确切证据”,无需经过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确认就可以作为“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3、如果在考题当中并没提到是否有确切证据,只是调查发现或了解,是作为有确切证据来判断。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二、不安抗辩权的执行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此条对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中,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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