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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

2020-05-2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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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大小小的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而公司制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在大多数公司当中存在也是非常普遍,他们对公司发展起着重要影响,那么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找法网的小编收集了独立董事责任义务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何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董事的义务,均适用于独立董事。除了作为董事的一般义务,还有作为独立董事的特殊责任和义务。所以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不得从事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得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2、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敢于提出异议,独立履行职责。

  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接受培训的义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监督经理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既为公司服务,又维护着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实现了“双赢”。

  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多为政商界的成功人士,他们眼界开阔,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出中肯而实用的建议,使得公司企业能审时度势,有效利用经济政策环境,不断发展。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与义务,他们对公司企业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认真为公司服务,同时积极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协调各方,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发展。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登录找法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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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上述您所讲的情况,本律师分析如下: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两方面。   一、忠实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禁止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尽之处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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