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必须是股东。
1.非职工董事是由股东产生的,而职工董事则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
2.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他们具备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股东则主要是出资者,他们拥有公司的股份并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
根据该条款,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董事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来履行其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1.董事会主要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董事会还负责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还需要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4.股东会则主要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
你还想了解更多公司治理的法律知识吗?点击下方,让找法网法律小助手带你解锁更多专业内容,助你在公司治理中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