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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2016-11-1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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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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