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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2016-11-1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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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故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成。

  证券经纪关系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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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问题
重要补充 无论我是否继续工作下去 在法律社会我不愿接受这样的罚款 《江苏省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条例》中的经纪人 是否包括一直以来由证监会管理的证券经纪人 希望以下链接和资料能引起各位律师能关注 1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身份 证券公司居间人不属于《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的经纪人,因为该办法中的“经纪人”释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济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释义等同于证券行业的关于“证券经纪商(即证券公司)”的解释,即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而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的业务。而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为证券公司介绍客户,这不属于证券经济活动;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收取了证券公司给予的适当劳动报酬,并没有收取投资者的佣金;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促成了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了证券委托代理合同,并没有促成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不是《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所谓的经纪人,因此不受此法律的约束。《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所谓的“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 2、工商局要求的“照” 是营业执照还是 证监会的执业资格? 3、即使处理无照经营 长沙工商局先发通知 限期整改 然后罚款的做法是否更加人性化 4、原合同无效能否保护我不受任何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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