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证券公司经纪人 有法定资格 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了行业通常的基本规则 接受证券公司管理 并注明“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本人按章纳税 工作正常开展 直至2009年4月 工商局突然以无照经营约见并笔录 并对我个人提出进行罚款 对此我不能接受 咨询: 1、从事工作4年以来 证券公司从未要求我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对工商局这确实已有的法律规定从来未受到培训 2、既然我合同主体违法 能否判定合同无效

证券投资
2009-04-15 18:01: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重要补充
    无论我是否继续工作下去 在法律社会我不愿接受这样的罚款 《江苏省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条例》中的经纪人 是否包括一直以来由证监会管理的证券经纪人
    希望以下链接和资料能引起各位律师能关注
    1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身份


    证券公司居间人不属于《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的经纪人,因为该办法中的“经纪人”释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济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释义等同于证券行业的关于“证券经纪商(即证券公司)”的解释,即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而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的业务。而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为证券公司介绍客户,这不属于证券经济活动;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收取了证券公司给予的适当劳动报酬,并没有收取投资者的佣金;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只促成了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了证券委托代理合同,并没有促成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的居间人(客户经理)不是《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所谓的经纪人,因此不受此法律的约束。《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所谓的“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
    2、工商局要求的“照” 是营业执照还是 证监会的执业资格?
    3、即使处理无照经营 长沙工商局先发通知 限期整改 然后罚款的做法是否更加人性化

    4、原合同无效能否保护我不受任何损失
    谢谢
  • 如你在事后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原合同仍为有效。反之,因主体不适格,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