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