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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第六章——附则

2010-04-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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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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