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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带租房屋交付日期怎样确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01 17:15
导读: 为了吸引投资者,近年来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推出带租销售的营销方式买房者在购买房产的同时,房产已经被出租出去,客户得到房产的同时,也得到了租金。但日前,就如何才算交房这个问题,在中山却引发了一场官司。家住中山坦洲的余某夫妇看准当地的发展前景,决定用手头

    为了吸引投资者,近年来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推出“带租销售”的营销方式——买房者在购买房产的同时,房产已经被出租出去,客户得到房产的同时,也得到了租金。但日前,就“如何才算交房”这个问题,在中山却引发了一场官司。

     家住中山坦洲的余某夫妇看准当地的发展前景,决定用手头的积蓄投资购买一商铺用于出租收益。坦洲某房地产公司打出的“售后三年全权代理经营、即买即收租、年8%投资回报”的销售广告,吸引了余某夫妇俩。去年1月10日,余兴、曾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去年7月底,房地产公司终于完成了商铺建筑的验收工作。9月2日,房地产公司委托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余某夫妇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商铺,出租期限为10年,前三年物业公司每年向业主支付租金收益22006元。

     就在这时却出了变故——余某夫妇看到自己的房子连门都没有进去一下就租给了别人,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商铺的交付义务,以违约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275076元、赔偿各项损失32659.08元。

     中山市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商铺是否已经交付。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之一。该商业中心最后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按常规,原被告虽没有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但结合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该租赁合同所明示的内容,可以确认“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可视为房屋交付时间,被告已向原告实际交付了商铺,原告并已行使了对商铺的处分权委托被告对外出租。据此,法院驳回了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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