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地产开发商)、甲方委托代理机构与乙方(购买者)于1997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加盖甲方委托代理机构的公章并经公证。
合同约定甲方于1998年6月14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但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延误交付使用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责任。
同时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日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乙方所购商品房的房价款的总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甲方逾期交付超过90天,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购房款退回和支付上述的利息,并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商品房价款总额的20%的定金。
现在该物业至今未交付,已成烂尾楼。在此期间乙方多次找到甲方售房委托单位(现无证据证明),问题无法解决,2006年乙方找到甲方,甲方口称当初是与甲方委托代理机构搞联建,现在双方已对薄公堂,无法给乙方解决问题。
万般无奈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利息,但法院认为追索违约利息的时效有问题!该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自房屋没有交付的第二日起计算,房屋没有交付,乙方的权利就应该受到侵犯,但是乙方没有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现在已经过了时效。请各位就此案件发表意见!在此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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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重点放在“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商品房价款总额的20%的定金”,因为你们的合同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定金,法院有可能认为重复按二者较低的算,你干脆直接要求双倍定金,当然也要收集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建议还是委托律师代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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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按照3楼的办法去做,要求违约金确实存在时效问题,相对来说主张双倍返还商品房价款总额的20%的定金把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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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方式,叫“倒推”,不妨试试。也就是从诉讼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2004至2006年。可以主张这两年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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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