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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正义的行政强拆听证会

2012-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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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实概要】2007年12月的一天,家住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宋霞立女士(化名)怀揣一封由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寄来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十分焦急的踏进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大门,行政强拆这个词对于作为被拆迁人宋女士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宋女士怎么也不想

  【事实概要】

  2007年 12月的一天,家住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宋霞立女士(化名)怀揣一封由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寄来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十分焦急的踏进了北京市盛廷律 师事务所的大门,“行政强拆”这个词对于作为被拆迁人宋女士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宋女士怎么也不想明白,既然还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什么就要开听证会强 制拆除她的唯一住处?

  事 情还要从2007年9月说起,北京市XX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为建设XX家园小区定向安置房项目获得核准且于该月下旬开始动迁。而宋女 士的2间面积共计54.81平方米的住房正好处于拆迁范围之中。宋女士在与拆迁人的协商拆迁补偿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拆迁人单方委托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对该房屋进行了作价评估。2007年10月下旬,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认为宋女士应限期腾房搬至周转房,并应接受 货币补偿397477元。2007年12月中旬,一直坚持不予搬迁的宋女士接到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所作《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这便是事情开头的那一幕,在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待她的是毕文强律师,具有丰富应对拆迁案件经验的毕律师详细询问了事件的经过,并仔细研究了宋女士带来的相关资料,随后争分夺秒的思考关于应对于第二天举行的“听证会”的策略。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阶:大放华彩的听证会

  由于拆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将拆迁程序放任至强拆听证会程序,如果任由这场听证会进行下去,宋女士的权益将面临着巨大损失!毕律师可谓是临危受命,成败在此一搏!

  听证会当天,毕律师经过充分的准备参加了这场别开生面的、关乎陈女士切身利益的听证会。随着听证会的进行毕律师发现无论是听证会的主持人员还是程序运作与内容都与听证会的主旨相背离!

  这是一场恶意损害拆迁人利益的、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听证会。毕律师在主持人流于程序的主持,得出一个准确判断!在这个时点,必须要对听证会本身的合法性予以释明。于是,毕律师在听证会上化言辞为利剑捍卫听证会的尊严、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毕律师随着听证会的推进言辞犀利、句句戳痛听证会的违法之处,并给听证会主办人员上了一堂“普法课”:

  (1)听证会主持人员、记录人员应出示表明自己合法身份的证件,否则无法说明他们具有参加听证会的资格,且主持人员禁止与有关拆迁管理部门及纠纷裁决部门进行协商。

  (2)听证会也应对应邀人员的资格和身份进行审查而非仅仅针对拆迁人宋女士的资格进行审查。

  (3) 在听证会上宋女士有合法陈述的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禁止。④听证会内容严重偏离听证会主旨,对行政强拆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核心问题避而不 谈,却针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要求频频发问,而且拆迁人和房管局亦无法提供拆迁许可证,因此,毕律师认为该听证会举办的目的及其合法性引人质疑。

  经 过毕律师的连环质疑,听证会的违法性被完全暴露出来,而后在未进行实体听证的情况下主持人匆忙宣布听证会结束,毕律师知道这场战斗已经取得胜利,这种身披 合法外衣、肆意滥用公权力的违法听证会只是一只纸老虎!事后,由于毕律师在听证会上针砭时弊的陈词,拆迁人与宋女士重新进行协商,同意了宋女士在补偿协议 中提出的关于置换一套二居室、一套一居室住宅的要求。此次战役可谓未见硝烟弥漫,已是一“调”泯恩仇……

  【律师说法】

  本案产生在危机四伏的境地,随着紧锣密鼓乘胜追击,最终凯旋而归。案件的启示是深刻的,拆迁维权应及早进行,提早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要等到强拆时、诉讼时、处于被动的情况下才想到法律维权。尽早维权,自己利益有保障的同时,也减少行政强制拆迁的发生。

  作 为维护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人,法律措施的正确施行是我们为委托人保驾护航的根本,而作为被拆迁人应该了解行政听证制度的制定的原因,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 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召开的,是保证当事人具有充分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是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来维护相对人之间的 利益平衡、权利平等的一种制度。同时,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发表意见的机会,其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 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行政强强制拆迁问题是社会敏感问题,也是现今各地的城 市化进程与城市改造中成为一个沉重话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应依法组织强制拆迁听证会。因此,作为被拆迁人,不应放 弃任何一次合法维权的机会而且应尽早维权,像宋女士一样在强拆听证会上使权益通过法律救济挫败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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