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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起争议 律师出招法院全部支持代理意见

2014-11-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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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1年7月10日,北京市F区玻璃钢厂(以下简称甲方)与X区街道劳动服务管理所(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乙方在该地块上建临建房屋382平方米...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10日,北京市F区玻璃钢厂(以下简称甲方)与X区街道劳动服务管理所(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乙方在该地块上建临建房屋382平方米,费用由乙方负担,建成后86平方米归乙方无偿使用,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如遇拆迁或甲方上级单位征用此地,则乙方无条件拆除该房屋。其中临建房的报批手续由甲方负责。房屋建成后,乙方将其中86平方米租给了一家餐饮公司经营。餐饮公司花费了了大约30万左右装修。在房屋正式使用后一年多,甲方的上级单位欲征用此地建住宅楼。乙方从经济原因考虑拒不按协议执行。甲方遂到X区法院起诉乙方。

  【律师观点】

  6月8日与8月19日协议的内容不同,但应视为8月19日的协议是对6月8日协议的修改,应认定8月19日的协议书之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称土地归其所有,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原告虽然也提供不了土地证明,但有市建委给原告上级单位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和原告申报临建房时X区规划局批给原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份文件可间接证明原告对此地块的房屋及土地所享有的权 利。

  关于赔偿一事,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涉及拆除时给付赔偿一事,相反,合同中说明"无条件",即不附加任何条件。被告所提赔偿附加了条件,与协议内容不符,属无理要求,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在签协议前,被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投资未来的风险,自己的判断失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不能将损失转嫁到原告身上。

  决判结果:法院地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无条件腾退,将房屋交由原告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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