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
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我家去年买了甲方宅基地一块,今年政府对宅基地停止造房,进行普遍安置分商品房,于是我家与甲方签定关于商品房所属权合同,由于房价近年来上涨,于是我家同意给予甲方8万元经济补偿,甲方自愿帮助我方更改房屋所属权,但当更改房屋户名时,乙方一再提出三万元的经济补偿,无奈下我家只能满足他的贪婪欲望,想不到近些天甲方又以过户为由前来索要三到四万元。我家实在受不了了,遇到这样贪婪无比的家伙,我们该怎么办?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你们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可能无效。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既然在宅基地上建的是商品房,那么土地就是被征用了,产权人又是甲方,你主张产权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是转让关系,可以要求其依约过户。
是不是合作建房呢?
重庆沙坪坝王会律师回复:
你说的问题可能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建议你把所有的情况及书面的资料交拿本地的律师详细看看,然后再定今后的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