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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

2019-10-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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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电梯广告等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往往引起纠纷,前期物业收支不透明也饱受业主抨击。今后,这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昨天,市住建委启用新版《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

电梯广告等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往往引起纠纷,前期物业收支不透明也饱受业主抨击。今后,这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昨天,市住建委启用新版《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针对这些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主要针对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的这段时间,对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

今后,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业主一卡通”,并交纳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同时,开发商应当与全体业主聘请第三方机构,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同时,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

临时管理规约也针对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和共居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违反约定,开发商应及时告知并劝阻,出现损失的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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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须尽快成立业主大会

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该如何理解?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解释说,在前期物业阶段,即物业还未交用期间,都是由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的,因此这个规定是指在物业还未交用的情况下,小区公共部分不能擅自经营。保证开发商与业主交接过程中,小区公共部分没有任何纠纷。同时,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后,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可以就公共部分经营的方式(自己经营或委托),进行协商。避免了后期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该问题出现纠纷。“因此,这也有利于新小区的业主们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于良说。

对于物业收支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将服务内容和小区财务公开,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由开发商指定,双方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造成了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不信任。财务再不公开,交费的业主当然不会信任物业公司,矛盾会激化。定期公布物业收支情况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权利,促进物业服务良性循环。成立业主大会将集中业主的力量加大维权力度,促使小区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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