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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承诺免除1年物业费 物业公司诉业主被驳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25 06:52
导读: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业主张先生需支付拖欠1年的物业费起诉到法院,但张先生却拿出一份该物业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同意免除涉诉物业费《说明》,来抵冲该起诉。近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港联公司之诉不予支持。2004年3月,联物业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业主张先生需支付拖欠1年的物业费起诉到法院,但张先生却拿出一份该物业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同意免除涉诉物业费《说明》,来“抵冲”该起诉。近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港联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04年3月,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昌辉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港联公司对地处乌鲁木齐北路上的时空大厦作物业管理。自港联公司接手管理物业以来,张先生没有按照《管理公约》支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60元标准,支付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906.20元和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19.80元。

  2008年11月下旬,港联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张先生系该小区的业主,却没有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予以支持并支付滞纳金1.6万余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已支付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再就该笔物业费起诉毫无道理。对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小区“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承诺予以免除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已于2008年10月下旬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作了支付。但港联公司表示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系私自作出的承诺,上级公司并不知情故不予认可。仍坚持催讨张先生所拖欠的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双方对该笔物业费及滞纳金该不该支付各执己见,致案件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港联公司与张先生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鉴于港联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曾出具书面承诺,予以免除张先生该时间段内的物业费,港联公司以不知情辩驳,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承诺应视为是港联公司的意思表示,遂法院对港联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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