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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

2018-07-2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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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近几年,由于土地价值大幅提升,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加,所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是乡(镇)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具体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即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农民集体。

  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律依据。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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