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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2019-07-3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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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批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审批费用:1、申报登记费1元/宗(不含农村村民);2、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

  1、申报登记费1元/宗(不含农村村民);

  2、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买卖、赠予、交换的,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6% 计收;继承的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3% 计收;

  3、土地证工本费:单位、个人(特制证)20元/本;单位(普通)10元/本;个人(普通)5元/本

  审批时限:

  2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
  2、双方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事业单位的);
  3、双方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
  4、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双方法人代表证,复印件1份;
  6、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双方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
  8、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11、双方申请报告,原件1份(须申报说明土地转让价);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1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14、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提供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证明,复印件1份;
  15、由转让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说明,原件1份(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16、已进行竣工测量的须提供竣工测量成果,复印件1份;
  17、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须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备案表、复印件1份;
  18、规划路网图,原件1份;
  19、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20、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21、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复印件1份(原邕宁县范围土地);
  22、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交纳票据,复印件1份(原邕宁县范围土地)。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审批程序:
受理→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制作《国有土地使用证》→主管领导审核→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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