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土地普查时香港姨妈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当时国土丈量的时候填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表里有姨妈填写了《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书》里面协议无偿把这土地赠与给我,但由于国土部门现在才统一把这内面积不符的表退了回来的,说集体使用证面积和当时丈量不符不能办理,要重新填表重新办理,但姨妈已在2006年去世,不能重新写赠与或遗嘱,请问还可以用这份表里的协议主张我的权利吗?集体使用土地证初次领证是1988年,她1990年结婚,现在丈夫和子女都是香港的,他丈夫自从阿姨死后就对我们不理不睬。什么事都推托不肯帮我们办理。这房子是我们出钱起的用来我们家和外公外婆住的,只是当时用侨胞的姨妈名义申请的土地较容易。我们也一直跟外公外婆一直到现在都是在那里居住,现在外公外婆也去世了。房子我们也重新装修过花了一笔钱。我还有办法转回我们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