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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2019-10-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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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拍卖工程偿还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

  二、从优先权的性质分析起算日设定标准。

  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理由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符合抵押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要求;建设工程不需移转占有,符合抵押权不移转占有的要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法定抵押权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必须是发包人在未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约定抵押权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从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到期,即法定抵押权成立的时间是债权到期且发包人未给付工程款。而《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债权到期的前提条件,该日并非债权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则形成优先权尚未成立之时就开始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权的性质冲突。故从优先权的性质看,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从优先权期限的性质分析优先权起算日标准。

  优先权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间内,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是一种特殊权利行使期限或责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由于除斥期间届满直接导致债权人失权,故在确定除斥期间起止时间时应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笔者认为除斥期间起始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非主债务履行期限中。若优先权期限起算点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前,此时,承包人尚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更无权行使优先权,显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故优先权期限作为一种除斥期间,其起算点必须设定在工程价款到期之日。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优先权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间内,当期间届满该权利当然消灭。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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