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2.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才有权行使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的具体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筑工程。
3.在协议折价或者拍卖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
1.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2.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属于优先债权,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1.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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