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款拖欠纠纷一案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以(2007)盐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的偿还义务,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十九个月未果,问题是优先受偿 权?在诉讼前,发包人(被告人)与承包人(原告人)已于2007年1月6日以该工程部分房地产协议抵充该工程拖欠款,在该 协议签订后,发包人瞒着承包人与吴志祥又以其财产于2007年1月25日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贷合同,现法院对已被承包人保全的全部财产处理抵债,未能确认优先受偿权属,为此法院拖廷执行,该问题怎样处理合法?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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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借贷合同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你需要及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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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进入了执行程序,那么判决肯定已经生效,实在不行找它的其他财产嘛,反正已经确定其偿还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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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