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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 设工程款拖欠纠纷一案,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以(2007)盐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的偿还义务,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十九个月未果,问题是优先受偿权。在诉讼前,发包人(被告人)与承 包人(原告人)已于2007年1月6日以该工程部分房地产协议抵充该工程拖欠款,在该协议签订后,发包人瞒着承包人与吴志祥又以其财产于2007年1月25日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贷合同,现法院对已被承包人保全的全部财产处理抵债,未能确认优先受偿权属,为此,法院拖廷执行时间,该问题怎样处理合法?请帮助。

债权债务
2009-05-26 10:0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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