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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遭遇虚假宣传怎么办

2014-11-1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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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宣传资料中称,预售商品房所在小区东北角有一泳池,面积800平方米,且将建造一个网球场、一个篮球场、两个羽毛球场。据此,酷爱运动的小王随即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

 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宣传资料中称,预售商品房所在小区东北角有一泳池,面积800平方米,且将建造一个网球场、一个篮球场、两个羽毛球场。据此,酷爱运动的小王随即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将宣传资料中所称的小区将建造泳池、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内容约定在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2月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2014年3月交房时,小王发现小区内无预售宣传资料中所宣传的泳池和网球场等运动场地。小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就出售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小王与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条件之一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14年2月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王对其提起诉讼前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小区内无预售宣传资料中所宣传的泳池和网球场等运动场地,小王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小王酷爱运动,小区是否有泳池及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地是他考量是否购买商品房及签订购买合同的重要因素,同时,这些设施也影响着小王对此房屋价格考量的重要因素。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对小区拥有这些设施进行约定,但预售宣传资料中对泳池、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地的描述具体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虽未对小区的设施将包含泳池及网球场等运动场地进行约定,但是预售宣传资料中的该项内容仍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商品房所在小区实际无泳池及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地,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适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王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小王可联合其他业主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宣传资料中所称的泳池及网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地进行建造,或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业主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业主可自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小贴士:

  1.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关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

  2.预售宣传资料中对小区的相关设施承诺,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利益,应尽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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