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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产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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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房产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武政[2008]11号)的规定,现就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

各区房产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武政[2008]11号)的规定,现就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400元(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二、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

  (一)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住房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元。

  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住房租金补贴按保障标准面积与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

  三、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口,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同一户口簿内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除了上述人口以外,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落在他处的配偶、子女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二)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的认定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除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1)农业户口、实际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

  (2)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役义务兵;

  (3)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服刑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1)亲友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户口以及其他空挂户口的;

  (2)临时将户口从他处迁来的。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申请家庭的现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住房租约》上注明为使用面积的,按计租面积乘以1.25系数折算为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3、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自有住房,包括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购买的公有住房,继承、受赠住房等。

  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5年内转让、过户给他人的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按实际面积认定。

  已拆迁的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按拆迁前的面积认定。

  四、申请租金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一)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书。

  (二)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家庭住房所有权证或住房租约;租住他人住房的,提交租房合同(协议);其他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交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交个人收入情况的报告;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保机构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等其他情况的,提交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

  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申请人需同时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上述第四条中所要求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社区居委会将经过验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和门栋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核查材料、查阅相关档案、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和门栋再次进行公示。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同时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说明理由;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住房租金补贴的额度统计汇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租金补贴资金。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辖区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发放。

  六、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要求

  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其收入和住房情况,并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的动态变化。[page]

  相关单位要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

  各级审核管理机构要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做好对申请家庭资格的核查工作。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冒领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审核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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