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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书面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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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邱,儿子准备在2007年年底结婚,我和丈夫商量着买套二手房以备儿子结婚用。再三比较,我们看中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三居室,并很快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后,张某方才告诉我们,因其不小心将房产证丢失,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邱,儿子准备在2007年年底结婚,我和丈夫商量着买套二手房以备儿子结婚用。再三比较,我们看中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三居室,并很快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后,张某方才告诉我们,因其不小心将房产证丢失,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有等去房管局办理挂失后,再和我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话,张某还找来居委会的同志作见证人。最后,在我和丈夫的要求下,张某写下一份证明,证明房子现已转让给我们并签字。

考虑到儿子年底才结婚,我和丈夫商量先把房子租出去,补贴点家用。但几位租房人听说我们没有房产证都不愿意租房,我们将张某签字的证明书拿给他们看,他们说这证明书不能证明房子属于我们。

请问:我们所持的张某签字的证明书是否能证明该房子的所有权归我们?

律师专线解答

邱女士,您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张某的签字证明文书并不能直接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具有国家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应该看房产证本身。就您的情况而言,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张某的名字,该房屋的产权人应为张某。因此,张某所签的证明书并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您,在该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仍然归张某所有。

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据此,如果张某的房产证遗失,他应当向原发证房管机关办理遗失登记,在办理好补证手续后,你们再按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然,如果张某所签的证明书被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证明属实,你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证明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个人签字文书不能在法律上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处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在买房时,应当注意不要遗漏这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在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则是制作、颁发一个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A1)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10)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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