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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具体程序是什么?

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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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组成以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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