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我们小区的住户现在越来越多了,目前业主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更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我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哪位可以告知一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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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
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
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
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
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经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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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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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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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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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看一下《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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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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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