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这个院子里的几户人家(平房)都是80年因为市政建设而拆迁至此的。当时他们口头允诺给我们的是临时房。开始2、3年由城建局收房租,后来转交给市房管局管理。我们也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没来收房租。直到`92年,房管局才通知我们,叫我们搬出去,给我们修房子。因为一时找不到房子,所以有四户人家没有修。后来那些修过房子的人家都办了房证,开始缴纳房租,而我们这四家就此无人过问了。我们问过收房租费的人,我们到何处去缴房租。他们说,这此房子他们没有接收。就这样,我们这几家的房子一直无人管理。在这期间,都有是我们自己掏钱请人修房。前几天,有两家的房顶塌了,我们自己无力修缮,只好找到房管所,他们要我们先补交以前的房租,办好房证,才能给我们修房子。我们无法接受,就打电话给新闻热线反映情况,经曝光后,也许是迫于上级的压力,房管所终于先给我们修好了屋顶。办房证时,他们仍要我们补交自上房以来的房租,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解答】
1)你们与房管所之间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交房租是你们法定的义务。
2)在租赁该房屋期间,房管所有对房屋进行修缮的义务,以保证你们的正常使用。
3)房管所未履行其修缮义务,因此房管所应给你们补偿同等费用,你们应该补交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