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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能否扣押金

2014-09-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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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民沈先生:2013年5月我和房东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房租为每月2000元,押金为3000元。合同期满我继续租用该房屋,后由于工作调动,我就解除合同事宜跟房东商讨,房东认为,由于合...

  市民沈先生:2013年5月我和房东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房租为每月2000元,押金为3000元。合同期满我继续租用该房屋,后由于工作调动,我就解除合同事宜跟房东商讨,房东认为,由于合同是一年一签,如果我要解除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和房东提出退租,如果没有则还是再按一年计算,中途退租押金3000元不予退回,请问房东这种提法有法律依据吗?

  戴国斌律师称,对于该租赁合同的纠纷我们认为,房东的提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合同到期后,虽然沈先生继续使用该租赁物,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房东所说“只要再租就须按一年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对于押金,只要沈先生依法解除该租赁合同,且不存在其他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对于3000元押金房东应当予以退还给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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