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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应纳入税法控制

2019-11-0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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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全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不能只简单评估试点城市房产税税收规模的高低和房价变化的大小,而应当充分考虑全国各地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使课税要素安排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居住需要和投资需要,进一步保护地方政府有限的税收立法权,将房产税改革及

  在全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不能只简单评估试点城市房产税税收规模的高低和房价变化的大小,而应当充分考虑全国各地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使课税要素安排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居住需要和投资需要,进一步保护地方政府有限的税收立法权,将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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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国务院发出建议,要求依法审查北京、税率、税收减免、收入使用等方面则作出了不同规定,这种因地制宜的税制安排,反映出地方税收立法中不同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两地政府合理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房地产市场发展。

  笔者认为,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然构成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积极探索。长期以来,我国对地方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享有哪些税收立法权缺乏完整、明确的制度规范。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来决定,而是由国务院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进行明确。这次试点中,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同意即为其中一例。地方政府因为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其调控当地经济的能力相应减弱,实践中往往越权减免税,擅自变更课税要素,或者以宽松的执法方式变相改变现有税法的规定,或者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得足够的收入,结果导致乱收费的蔓延。凡此种种,名义上的税收集权模式其实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笔者认为,一味坚持名义上的税收集权模式并不现实,对地方税而言,应当依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享有合理的财政自主权。当然,为防止出现地方保护,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必须继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的税收基本法,使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和调整实现法定化,使税收立法程序与我国《立法法》有效衔接,使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税收基本法的保障和制约,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依照税收基本法的规定,分别行使针对地方税收立法的否决权和申诉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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