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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8-09-0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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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那么公房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公房承租权,就是公共房屋的出租,关于其性质有不同认识。那么公房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房承租权的定义

  公房承租权,关于其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就是一种债权,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人可以有购买请求权,即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特殊地位或资格。

公房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首先,其有债权的性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通过公房租赁合同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交付标准租金,出租人要负担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在出租人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时,必须及时腾退。此一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无法正常解决时,完全可以作为法律纠纷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此前的资格问题,即公房产权单位根据职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职工的承租资格和顺位,这一内部福利关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济的,如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加以解决。其次,也具有物权的性质。一方面,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法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其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低价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价承租的利益,此与正常的租赁关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请求权,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权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承租公房的期待权,从而获得房屋市场价与成本价这一象征性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比如,承租权人死亡后,其子女并非都可成为承租人,必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和户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情况下,如遇拆迁,只补偿承租权人,并不当然补偿其他非承租权人的子女。

  二、公房承租权的类型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分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房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公房的承租权和已购公房产权,是政策形成的民事权利。希望上述内容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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