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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2016-05-0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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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具体怎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呢?

  1、什么是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2、为什么要设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首先,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对义务人(不动产所有人)处分的限制效力,即不动产所有人在与买受人或者其他有关物权权利请求人进行预告登记后,由于法律赋予预告登记的效力,迫使所有权人不能够再次进行妨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处分或移转。这就使得所有权人有了在预告登记后进行再次处分或移转的法律后果的预期。

  其次,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诚实无欺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以登记为公示手段,才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但在债权行为的成立与不动产的移转登记之间时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都给了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违反前一个债权行为的处分、移转等物权行为。预告登记制度正好预防了这种危险。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说预告登记制度使得义务人诚实履行自己对相对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也就可以依赖诚实信用原则的预期来实现自己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预期。

  再次,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保护弱者民法价值。不动产物权人和不动产请求人相比,前者基于对不动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处于强者的地位;后者处于被动和弱者的地位。在现实的不动产交易中,买方一物数买,甚至撕毁合同的现象多有发生,这对买方极为不利。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力,使不动产物权人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行为无效,保护弱者。综观上述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其明显与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基本吻合的。

  3、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找法小编提醒: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4、到哪里办理?

  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屋登记大厅。

  5、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每套80元(含一本工本费)、非住房每件550元(含一本工本费)。

  6、怎么进行商品房登记预告?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

  (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

  办理商品房登记预告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

  在这里找法网小编还要提醒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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