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10月30日下午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岭南厅
控方辩手:璧山县检察院 卢 佳
奉节县检察院 周 济
永川区检察院 王云鹏
辩方辩手:索通律师事务所 杨 蕤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滕 乐
志同律师事务所 陈 昊
假设案例
2002年12月,彭某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此后,一些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表示酬谢,时不时地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彭某多次拒收,为此长期被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
后来,彭某也跟着“同流合污”。不同的是,他以无名氏的名义,将收受的红包全部捐赠给福利院或希望工程基金,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的去向,有据可查的捐赠约为41万余元。
昨日的辩论赛上,控方观点是: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的观点是: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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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万余元,其中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释出狱。第二天,文建茂打电话给有关负责人,要求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更有媒体请来专家探讨捐赠款是否可抵扣受贿款。此举引起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永州市检察院研究后进行抗诉。去年7月,湖南省高院研究后,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终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观点1 “先收后捐”是否犯罪
辩方认为,彭某刚开始时拒收红包,充分表明了其主观上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后,由于环境的压力,彭某开始收受红包,但这实属无奈。收了红包之后,他没有把红包放进自己的腰包,而是拿出来捐献给别人。彭是有故意,但不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而是事先想好收红包后捐献出来的故意。此故意非彼故意。
辩方认为,认定受贿罪是否构成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彭某是不是有收受钱物的行为,而在于彭某的主观故意性。所以,认为他构成受贿罪缺少主观要件。
控方认为,我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彭某刚开始拒收红包,恰恰说明了他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严重性质。至于辩方提出的种种抗辩理由,如被领导同事背后议论,被人说成假正经等,都不能为彭的受贿行为所开脱。
观点2 “劫富济贫”是否违法
控方认为,“劫富济贫”在道德上被大众所认可的,但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一切社会活动都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约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彭某本来应该保持好自身的廉洁性。现实生活中,很多贪官打着反腐倡廉的旗号,采取各种花招,为自己“装门面”。
控方认为,虽然彭某将收受的红包全部捐献出去,但这已经影响到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看法。先贪后捐的这种行为是贪官们“套廉”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而不受制裁。
辩方则为彭某叫屈。他们认为,相比其他一些贪官的做法,彭某扮演了一个先收红包而后捐赠的尴尬角色。彭某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一种无奈的表现。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彭某想一想,自己处在那样的角色,不同流合污的结果会是怎样。
观点3 捐赠是否等同退钱和上交
辩方认为,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从“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国家对退钱、上交都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先收后捐”的危害性明显低于受贿后再退钱和上交。所以,“先收后捐”更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控方则称,检察院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很熟悉,但司法解释作为对先行法律的解释性规范,它的解释必须是具体的,并不具备推断性或精神性的东西。该解释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不认定为受贿的仅仅是退钱和上交这两种行为,而并没有列举出“先收后捐”这种特殊情况。显然,退钱、上交和“先收后捐”并不是同一概念,所以辩方提出的司法解释并不适合本案。 本栏稿件由记者 唐中明 莫雪庆 见习记者 何健/文 任洁/制图
没谋利就不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按照现在最严格的说法,彭某主观上有故意给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收这个钱,不是针对某一件具体的请托事情,也不是帮忙干了什么事,而是单位干了什么事后,单位的许多领导,包括彭某都得到他人送的一份礼。
个人认为,如果没有针对具体的请托事宜,就不应该构成受贿罪。受贿和贪污其实是一个性质,彭某对行贿受贿行为不认同,采取了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既保住了自己的位子,也对社会作了贡献。
彭某如果不收这个钱,不同流合污,就会遭到排挤,后果大家都想得到。
讲法就要讲理,判案应该要得到社会的认同,使好人得到效仿,让坏人害怕。如果在社会上形成这种风气,送钱的人还会这么多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