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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男子被处强奸罪获刑3年半

2015-06-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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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

  2013年5月,陈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当时才13岁的高某。7月10日,陈某至南京与高某见面,并入住玄武区某宾馆。7月12日、15日,陈某在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的父亲至宾馆与陈某理论,并打电话报警。陈某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明知高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陈某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陈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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