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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性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

2024-06-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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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精神残疾人性行为会涉嫌强奸罪,奸淫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等。

  一、精神残疾人性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

  和精神残疾的人发生性关系会涉嫌强奸罪。

  法律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属于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精神残疾人性行为

  三、猥亵罪和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猥亵罪和强奸罪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3.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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