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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看贪污罪侵害的对象

2012-12-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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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在第382条第2款中特别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刑法为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在第382条第2 款中特别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从立法的本意看,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只有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的,才能构成贪污罪。根据《纪要》,“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由来可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案件中,贪污罪所侵害的对象仅指国有财物,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侵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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